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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今報記者沈春梅
  她為一個女孩辦理護照,剛辦完沒多久對方就被查出“雙戶口”、“雙護照”,其中一份護照被扣。為瞭解決這名女孩的護照問題,她提出讓對方幫助銷售15萬元的書,結果被舉報至公安局紀委。另外,該女警還涉嫌一宗20萬元的受賄事實。最終,這名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的女警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近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此案詳情。
  ◎不小心辦了“雙護照”
  崔某靜2007年5月至2012年6月任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股長。股長的光環被摘掉,是因為一份舉報到汝州市公安局紀委的材料。
  據崔某靜供述,2011年,她認識了汝州市某醫院院長宋某,之後,宋某委托她為張麗(化名)辦理護照,給了她2萬元現金和4瓶神功酒,宋某之子也給了她近萬元。後來,崔某靜幫助張麗辦理了護照和港澳通行證。
  2012年4月,張麗持在汝州辦理的港澳通行證赴港過關時,被深圳警方將證扣下,原因是張麗持有雙重戶口、雙重護照、港澳通行證。張麗在深圳還有一個戶口,名字是張某某。深圳警方要求,張某某在規定期限內將汝州戶口、證件註銷。
  ◎讓對方幫忙“售書” 被舉報
  崔某靜供述,2012年5月,她去深圳見了張某某,將證件取回,並讓她早日到平頂山市公安局說明情況。
  “回來之後,張某某通過短信、電話與我多次聯繫溝通,請求我幫助她,不要讓她到平頂山市公安局去說明情況,但是要把護照註銷。我向她提出了讓她幫我銷售15萬元的書的要求,她同意了。”崔某靜說,她於是草擬了一份傳真給張某某,讓張某某簽字後再傳真給她,但張某某沒有給她發傳真,而是說要帶錢到汝州和她見面,讓她幫忙打點此事。“沒過幾天,張某某將之前我發給她的協議材料交給了汝州市公安局紀委投訴我”。
  2012年6月27日,汝州市公安局紀委給崔某靜下達了因違紀停止執行職務的通知書。被停職後,崔某靜退給宋某3萬元。
  ◎女警將退還的20萬賄款又拿回
  此前的2007年,汝州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孫某到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辦理護照時,要隨母姓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丁某。改好後,崔某靜給丁某辦理了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為感謝崔某靜,丁某通過公司副總陳某給她20萬元。被停職後,崔某靜聯繫陳某,將20萬元退還給他“暫時保管”。2012年7月,崔某靜又將20萬元拿回。
  “聽說崔某靜因給深圳一個女孩辦護照索錢被公安局紀委查處了,她為避風頭,把20萬元先放回陳某那兒。後來,她感覺沒啥事兒了,就又把那20萬元要走了。到目前為止,崔某靜沒有把那20萬元退還給我。”丁某稱,當初安排陳某找崔某靜幫他辦理護照時,陳某曾告訴他說,崔某靜想以出書的名義讓他出20萬元,他於是讓陳某拿了20萬元給崔某靜。
  判決結果
  女警一審被判10年
  寶豐縣人民法院查明,汝州市公安局紀委的材料證實,崔某靜書寫的情況說明顯示,在幫助張某某處理護照註銷過程中,張某某提出幫她銷售15萬元的書,後張某某將崔某靜草擬的協議交給了公安局紀委。
  法院認為,崔某靜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前,崔某靜主動退贓3萬元,可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崔某靜將20萬元暫時退還給陳某保管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退贓,並且該受賄事實是檢察機關在調查期間所掌握的,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
  4月23日,寶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崔某靜有期徒刑10年,贓款20萬元予以追繳。
  以案說法
  “雅賄”同樣是受賄
  針對以銷售圖書為幌子受賄的情形,鄭州市中院刑庭一名法官介紹 ,一些行賄人與受賄官員熱衷於“雅賄”,收受珍奇古玩或者字畫,或者藉機賣書、拍賣贗品,不像收現金那麼直接,受賄和變現手段隱蔽多樣,是在混淆“正常愛好”、“人情往來”與“收受賄”的界線。
  法官稱,不管受賄人收受的是哪種形式的財物,只要形成其非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鏈,一樣認定為受賄。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打著“出書”幌子受賄 一女警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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