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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高勝敏 黃禮 因二代身份證上的年齡與檔案資料相差4歲,男子辦理退休手續受阻,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2013年7月,王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辦理退休,其提交的第二代身份證顯示出生日期為1953年7月。人社局調取王某的職工檔案後,發現檔案上王某的出生日期為1957年7月。經向公安機關核實,王某的第一代身份證也記載其出生於1957年7月。人社局據此認定王某未滿法定退休年齡,拒絕辦理。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年齡不符 老漢狀告人社局辦退休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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