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瓊 成都商報評論員
  核心
  提示
  醫鬧、傷醫殺醫事件愈演愈烈,與執法不嚴、手段偏軟有關。任何人對醫療體制的不滿,對看病難的怨懣,對可能的醫療糾紛、事故的質疑,都不可以用“醫鬧”甚至“殺醫”的手段來解決,這應該是法治社會的底線共識,更應該是執法部門的底氣。
  制止暴力傷醫行為,又成“兩會”熱議話題。貴州一名兒科醫生代表的發言獲得習近平回應———“任何傷害醫護人員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法嚴肅處理”,令暴力傷醫事件的輿論關註達到新高潮。
  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的數據,2012年全國共發生惡性傷醫案件11起,7名醫護人員死亡,28名醫護人員受傷。最近的案例就有南京護士被打可能癱瘓,廣東潮州上百人“押醫游街”。當寧靜的醫院變成緊張的戰場,眼看同仁竟成“戰士”甚至“烈士”,醫護人員之人人自危可想而知。先是廣東某知名主持微博揚言“殺醫”,引來醫師協會不依不饒要求“下課”,後有上海某醫院急診科醫生手持盾牌接診病人的照片流出———這當然只是行為藝術,卻足見600萬醫護人員的焦慮與憂懼。
  此次“兩會”,醫衛界不約而同地開始了尋求法律支持的努力。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宣武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凌鋒牽頭,90位委員聯名遞交“緊急提案”,建議修訂《治安處罰法》,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嚴厲處置傷醫行為。
  公眾難免疑惑,將醫院列入公共場所,才能獲得相應的法律保障嗎?人人可以進出、人流量巨大的醫院,其“公共場所”屬性為什麼會成為問題?這得從“歷史遺留”說起。20多年以前,像醫院、高校等大型企業事業單位都有內設保衛機構,具有某些公安機關的相應職能,比如刑事偵察、警告、罰款。2004年《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出台後,單位內保不再擁有警察權力。
  而從法律層面看,醫院從未被排除於公共場所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所謂“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雖未明確點名,但醫院顯然應在“其他公共場所”範圍內;而其第一款更加明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醫療”二字赫然在目,怎麼能說是無法可依?由此可見,通常所說的“醫鬧”行為,即針對醫生個人的羞辱與侵犯,完全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對發生在醫院中的“醫鬧”,執法力量必須介入。
  需要指出的是,醫鬧、傷醫殺醫事件愈演愈烈,與執法不嚴、手段偏軟有關。任何人對醫療體制的不滿,對看病難的怨懣,對可能的醫療糾紛、事故的質疑,都不可以用“醫鬧”甚至“殺醫”的手段來解決,這應該是法治社會的底線共識,更應該是執法部門的底氣。從這個意義上說,需要恢復的不僅是醫生的職業安全感、醫院的正常秩序,還有公眾對於法治社會的信心———要讓人相信,抵禦“醫鬧”保護醫生的“盾牌”,唯有法律。  (原標題:抵禦“醫鬧”的“盾牌”唯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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